网络爬虫:通过网络爬虫技术从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数据源抓取比赛信息。
网络爬虫是一种自动化工具,可以从网络上抓取数据。它可以用来从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数据源抓取比赛信息,包括比赛时间、地点、对阵双方、比分等。
网络爬虫的工作原理
网络爬虫的工作原理如下:
- 发送请求:爬虫向目标网站发送 HTTP 请求,获取网页内容。
- 解析响应:爬虫解析 HTTP 响应,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如比赛信息。
- 存储数据:爬虫将提取到的数据存储到数据库或其他存储介质中。
网络爬虫的类型
有两种主要的网络爬虫类型:
- 广度优先爬虫:这种爬虫从一个起始 URL 开始,然后爬取该 URL 上的所有链接。此过程一直持续到达到预定的抓取深度或没有更多可抓取的链接为止。
- 深度优先爬虫:这种爬虫从一个起始 URL 开始,然后仅爬取该 URL 上的第一条链接。当该链接被爬取后,爬虫将继续爬取该链接上的第一条链接,以此类推。此过程一直持续到达到预定的抓取深度或没有更多可抓取的链接为止。
网络爬虫在抓取比赛信息中的应用
网络爬虫可以用来抓取各种比赛信息,包括:
- 足球比赛:时间、地点、对阵双方、比分、进球者
- 篮球比赛:时间、地点、对阵双方、比分、得分者
- 网球比赛:
数据采集技术有哪些
数据采集技术主要包括传感器采集、网络爬虫、日志采集和API接口采集。 以下是这些技术的详细介绍:1. 传感器采集:这种技术利用传感器设备来获取各种环境或设备参数。 例如,在智能家居系统中,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和光照传感器等可以实时采集室内温度、湿度和光照强度等信息。 这些数据可用于自动化环境控制和能源管理。 2. 网络爬虫:网络爬虫自动从互联网中获取数据。 它按照预设规则和算法访问网站并抓取信息。 例如,搜索引擎利用爬虫技术不断抓取和更新互联网网页内容,以提供最新搜索结果。 但使用爬虫时需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站robots协议,避免不当数据采集。 3. 日志采集:日志采集涉及从系统、应用程序或服务中收集日志数据。 日志记录了运行时的事件、错误和性能数据等信息。 分析这些日志数据有助于了解系统运行状态、发现并解决问题。 例如,服务器管理中,通过分析系统日志可监控性能和安全状况。 4. API接口采集:API接口采集通过调用第三方提供的API来获取数据。 这便于获取服务数据,如天气预报、股票行情、地理信息等。 API接口提供标准化和结构化数据格式,避免直接访问数据源的复杂性和限制。 实际应用中,根据需求和场景选择合适的数据采集技术。 例如,物联网项目可能使用传感器采集设备和环境数据;市场研究可能通过网络爬虫抓取竞争信息;系统运维可能利用日志采集监控系统状况。
爬虫技术是什么意思 什么叫爬虫技术
1、爬虫技术:爬虫主要针对与网络网页,又称网络爬虫、网络蜘蛛,可以自动化浏览网络中的信息,或者说是一种网络机器人。 它们被广泛用于互联网搜索引擎或其他类似网站,以获取或更新这些网站的内容和检索方式。 它们可以自动采集所有其能够访问到的页面内容,以便程序做下一步的处理。
2、Web爬虫是一种自动访问网页的脚本或机器人,其作用是从网页抓取原始数据 - 最终用户在屏幕上看到的各种元素(字符、图片)。 其工作就像是在网页上进行ctrl + a(全选内容),ctrl + c(复制内容),ctrl + v(粘贴内容)按钮的机器人(当然实质上不是那么简单)。
用网络爬虫还是其他手段抓取数据?证据会说话
上篇写道,一审法院将社交平台数据以是否设置访问权限分为“公开数据”与“非公开数据”后,对被告Y公司抓取的数据类型进行评议,结论是Y公司抓取了“非公开数据”且不能合理解释、举证其抓取非公开数据行为的正当性。
随后,一审法院对Y公司到底是用何种手段抓取进行评议。
一审争议焦点:数据抓取方式
W公司的主张
第一,未经授权抓取。 Y公司不是微博后端数据的授权使用方。
第二,非搜索引擎类爬虫。 Y公司自认了这一点。
第三,设置访问权限的页面不可能通过网络爬虫技术抓取。
第四,W公司针对微博平台前端和后端数据都设置了技术保护措施,包括“登录机制”及“反抓站技术”。
第一种,受限于登陆机制和反抓站技术的限制,为实现YJ系统采集数亿条数据及实时性,需要伪装成大量微博用户并模拟用户行为。
第二种,伪装成微博客户端,即破解了微博产品密钥,直接向微博平台服务器调取后端数据。 但这种方式本身仍然受到反抓站技术限制,不可能无限调用,更不能调用「已经删除」或者「被用户设置为不展示」的数据。
第三种,直接攻击微博平台服务器——这种方式可以实时、无限地调用平台后端数据,可以实现抓取「已经删除」或者「被用户设置为不展示」的数据。
这三种方式均具有不正当性,结合YJ系统展示情形,W公司认为第三种是最有可能采用的方式。
Y公司的主张
一审法院评议
一审法院对Y公司无法自圆其说之处的解析已在上篇写道,此处不再重复。 简单总结,就是在W公司专家辅助人已从技术层面对网络爬虫无法实现用户行为触发后才能展示的结果进行合理解释的情况下,Y公司未就此做进一步回应或者提交相反证据,其所称的使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数据缺乏事实证明,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二审新增争议焦点:数据接口
这个说法推翻了它在一审期间的陈述,一审期间,Y公司明确自己是通过网络爬虫技术抓取数据,并在法院询问是否有其他方式时,明确否认。
第一,关于国新办工作人员、W公司工作人员和Y公司工作人员的沟通内容。
Y公司主张2011年时国新办工作人员、W公司工作人员和Y公司工作人员,曾就YJ系统使用新浪微博数据的问题进行沟通,并且提供Y公司员工之间的往来邮件作为证据。
但是这些邮件都是Y公司员工之间转发的邮件,法院认为 转发邮件时,被转发的内容可以被修改 ,因此要求Y公司提供原始邮件,但是Y公司既没有提供原始邮件,也没有做出任何合理解释。
第二,W公司、Y公司工作人员的沟通内容。
Y公司提供了2017年10-11月期间,其工作人员与W公司工作人员关于“微博-Y数据业务合作问题”的往来邮件,法院认为其为孤证,既没有关于合作事项前因后果的相关证据,也没有详细的合同文本予以确认。
法院进一步指出,邮件本身的内容没有明确YJ系统是否可以“未经授权使用新浪微博的高权限数据”, 反而证明了W公司非常明确地向Y公司提出“将微博数据商业化提供给政务领域的客户”不属于许可使用的范围 。
第三, 五个接口至今可以登陆的证据。
Y公司还提交了五个接口账号至今可以登录的证据,但不能证明以下内容:
二审法院对“网络爬虫抓取”进行评议
第一,关于通过比对识别“已删除微博”的解释。
法院指出,进行比对,需要用户开始使用(YJ系统)一段时间后、收集不同时间节点的微博信息才能实现。
Y公司在一审时,声称只有在用户发出指令后,YJ系统才开始收集微博数据,而 在案证据显示 ,用户在YJ系统输入某一个关键词后,相关微博就已经会出现“转”“评”“删”的内容,而此时并不具备Y公司所称的「相隔多天后进行数据对比」的条件,因此该解释不成立。
第二,关于不停网络爬虫不停抓取,所以可以获得足以支撑YJ系统运行的信息量的解释。
在案证据和现场勘验情况显示 ,用户未登陆时可以查看的微博内容非常有限,而在YJ系统内输入某一关键词后,监测到的微博数量,远远超过未登陆状态下可获取的内容。
Y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仅不能证明面对海量微博信息,YJ系统是如何选定关键词并将信息有效整合,反而证明的W公司确实设置了“用户行为触发”等访问权限。
Y公司无法证明为什么它的网络爬虫可以抓取需要“用户触发行为”才可以加载的信息。
二审法院认为,在不通过技术手段破坏或者绕开W公司所作的技术限制的情况下,无法实现Y公司所宣称的YJ系统所具有的功能。
第三,关于“精确到秒”的解释。
法院认为Y公司说明了一种技术上实现的可能性,但是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YJ系统是用这种方式实现的。 即使YJ系统确实是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精确到秒”,在Y公司无法对其他不能自圆其说之处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也无法推翻一审法院的认定结论。
可以说,一二审整个过程写满八个大字——“打官司就是打证据”。